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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日期:2022-07-25 11:00:00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及科研项目支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补充规定》《海南师范大学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经费立项在本单位,并由本单位负责采购的未达到学校招投标规定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所产生的合同、协议、意向书、送货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及由本单位教职员工负责的个人科研项目或平台等经费支出所产生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是学校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备案、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监督、检查、评估等活动,使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合同拟定前,合同承办人应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严格审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审查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论证和审查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合同应当由己方或己方为主起草。学校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己方利益。

第六条  合同条款中不得约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或减损学校有形、无形资产的条款。

第七条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使用资金1万元(含)以上的,需在财务处进行价格审核后确定合同最终标的金额。合同最终标的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用签订合同,若需要签订合同,按照涉及标的金额3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合同最终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审签。科研项目支出合同,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承办,提交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核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

通过政府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归口审核后由院长签订。

第八条  重大或较为复杂的合同,可由分管院领导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签订。

第九条  禁止倒签合同。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合同签订后再履行相关工作。

第十条  禁止恶意拆分合同。不得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统一使用“海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任何合同不得加盖学院印章。

第十二条  合同盖章后,合同承办人需到本单位合同管理员处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登记备案。因不及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丢失等所有后果由合同承办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一经签订,由合同承办人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  出现《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涉的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合同承办人要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未经院长同意,合同承办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同相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五条  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并及时申请学校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第十六条  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未经院长同意,合同承办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做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合同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必要时可要求学校法律顾问提供咨询帮助。学院形成处理意见后上报分管业务校领导,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可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应诉答辩。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因仲裁或诉讼事项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由合同管理员王先春负责登记合同台账并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流程单复印件、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人及合同管理员发生变更,由承接工作的人员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参照《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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